我国,改革开放后,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将法律尽职调查制度率先引进中国,逐渐被国内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企业所接受并采用。2004年,银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文件)。此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和完善了尽职调查制度,而且,某些大城市的地方金融机构也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例如,在北京市,发改委就下文明确要求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可以说,国内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完善,为控制贷款风险作出了巨大贡献。曾经有专业人士作出这样的断言:一次不良资产的成功出售,需要三个因素。第一是完整的、能正确反映资产价值的尽职调查。这不但有利于投资者出一个好价钱,也可以让卖方彻底了解所出售的资产的价值,因为通过尽职调查,卖方可以推算资产的回收率,确定资产的优劣以制定资产包的处置原则;第二是交易过程的透明、公开和公平。整个过程要有组织,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程序上应严格把关;第三是双方均能接受的资产买卖合同。在资产买卖合同中往往需要卖方做出适当的声明保证,一方面,声明保证增加了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太多的声明保证会增加卖方的风险,所以要在两者之间最终达成平衡。由此可见,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在不良资产处置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通过总结本所为委托人所作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史及结构、法定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分支机构、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经营范围等;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架构(内设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酬薪及奖励安排、员工的工资及整体薪酬结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3、市场营销及客户资源:产品及服务、重要商业合同、市场结构、销售渠道、市场推广及销售策略、售后服务、客户构成、采购渠道、供应商、重大商业合同等;4、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土地权属、房产权属、车辆清单、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资产抵押担保情况;5、企业的生产设备及使用效率、新技术的研究及开发;6、公司债权和债务:债权基本情况明细、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期限、债权是否提起诉讼、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务抵押、质押情况、债务期限、债务是否提起诉讼;7、公司涉诉及执行情况(包括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资产的评估价值等;8、其他: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宜等。
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
但是,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简化。通常,卖方(或者目标公司自身)会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请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卖方可能不会将所有资料放在数据室中,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准备一份详细的清单索要有关资料,直到尽职调查完成以后并且各方已就交易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并购合同的草拟阶段。
三、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买方的顾问应考虑以下几点:
1.尽职调查的着重点
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
2.重要性
买方和卖方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确定尽职调查的过程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及从中发现有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
3.保密性
在买方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4.支撑
在一个大型的尽职调查活动中,买方通常应促使其自己的雇员和顾问及其他专家一起实施调查,更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1.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资产是否具有卖方赋予的价值;
2)卖方对相关资产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
3)相关资产有无价值降低的风险,特别是其中是否有法律纠纷;
4)有无对交易标的产生负面影响的义务,如税收义务;
5)隐藏或不可预见的义务(如环境、诉讼);
6)企业/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影响重要协议的签订或履行;
7)有无不竞争条款或对目标公司运营能力的其他限制;
8)主要协议中有无反对转让的条款;
9)有无其他法律障碍。
下述因素亦应引起足够重视:
1)相关交易行为是否需要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第三方同意;
2)目标公司或资产的商业运营是否有法律限制;以及
3)由于购并是否会导致目标公司对员工的任何义务(如养老金/退休金以及技术上的补偿)。
2.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的审查后,买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所依据的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交易合约的准备和谈判,对买方来说,在起草任何协议,特别是作出任何保证之前完成尽职调查更为有利。
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的框架,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争议的标的。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
因项目的性质、规模、参与主体的数量及复杂程度等不同,法律尽职调查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其基本程序如下:
1. 买方和买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特聘专项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
2. 买卖双方签署“意向书”;
3. 由买方、买方的律师与卖方律师签署“保密协议”;
4. 买卖双方签署“并购框架协议”;
5. 买方律师起草“调查目录”,卖方律师协助卖方准备资料;
6. 买方律师将其准备好的调查目录经买方确认后发至卖方;
7. 查收收到卖方资料后,做资料清单(目录-第一次), 由双方代表签字;正本由买方保管;
8. 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一次“尽职调查报告”;
9. 如买方有要求,可作一次初步调查结果的报告会;听取买方的意见;
10.查收第二次资料,由双方代表签字;
11.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二次“尽职调查报告”;可同时安排律师进行核证;安排面谈;
12.总结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一 )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公司并购活动中,并购方一般都要根据被并购方的情况,结合本次并购活动的目的、方式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在一项常规的公司并购活动中,就可能涉及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土地法、税法、劳动法、保险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等几乎所有的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并购方式是公司兼并还是公司收购;在公司收购中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被并购方是否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国有股权等情况,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的差别都会很大。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下面六大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的调查;2、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法律调查;3、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4、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5、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6、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调查。上述六大方面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体的调查细目和子细目。目前的公司并购主要是以善意并购的形式出现,在并购双方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并购方可列出详细的、需被并购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单,并在被并购方移交时双方具体签收。
1、对目标公司合法性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对目标公司发展过程的调查,主要对目标公司的背景和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2、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否有“水份”,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
3、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调整。目标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目标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正在面临的或可能面临的重要诉讼、司法程序、政府调查等,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能都不确定,调查的目的就是尽量将它们定性、定量。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
4、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在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一般包含有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信对本次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今后争议的发生。
5、对目标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则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公司的人员素质如何,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是否建立了的相应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还有目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可能会对此次并购制成影响,甚至形成障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以上各项调查都将涉及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审查。
总而言之,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基本情况; 与政府机构审批、行政处罚有关的文件; 财务、会计、审计、担保等; 资本增减; 有形资产;不动产; 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对外投资状况;人事及劳动;知识产权;保险;税务;环境;公司的股东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 其他。